无锡经济纠纷律师章人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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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房继承概述 农村房屋确权所需材料

2020年5月27日  无锡经济纠纷律师   http://www.wxdlawzrt.cn/

 章人天律师,无锡经济纠纷律师,现执业于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,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
  

公房继承概述

  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,实践中争议很大,众说纷纭,各执己见,很难统一。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,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。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。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,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。


  从法律上讲,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,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,比如说,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,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。


  按照中国《继承法》的规定,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,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,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,依法不能继承。


  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,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。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,住房就是;遗产;,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。此种要求虽不合法,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。


 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、和谐的角度来考虑,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。建设部的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规定:;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,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。;


  从这些规定来看,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,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,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《继承法》的规定来继承。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,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。


农村房屋确权所需材料

  1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是合法用地的相关文件;


  2、乡政部门下发的符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


  3、建设工程规划定点;


  4、房屋坐落平面图;


  5、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;